男生堵路現場藏錘圖不軌囚3個月 提上訴今遭駁回 須即時服刑

20220628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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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震霆被警方搜出藏有錘子被判監3個月,提上訴遭駁回須即時服刑。
2019年11月12日有示威者在荃灣沙咀道對開集結堵路,期間24歲男學生雷震霆被指在背囊中管有一把玻璃錘,因而被起訴。他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罪成,判囚3個月。他不服定罪上訴,質疑2名作供警員證供有出入,指背囊可能屬於他人。高院原訟庭今年4月開庭聽取陳詞後,法官黃崇厚今日(28日)頒判詞駁回上訴,認為原審裁判官判斷合情合理,不見得警員有弄錯背囊的可能性。原獲保釋的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控方在審訊時傳召了2名警員作供,第1名警員稱,他除下上訴人的背囊放到地上,再扣上手銬。第2名警員則供稱,由上訴人被壓在地上,到鎖上手銬及由他看守,過程中背囊一直掛在上訴人的肩。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沒充分處理2警證詞的分歧,不能排除警方弄亂了不同人的背囊。另外,拘留人仕行動紀錄顯示,首名警員是在當晚10時17分押送上訴人到報案室,並於10時18分帶上訴人進行調查。他作證時卻說,最後接觸上訴人是在當晚9時57分,令人懷疑他所拘捕的,是否真的是上訴人。
法官在判詞指出,雖然現場混亂,但當時沒有其他人被截停,或多於一人的背囊被發現,上訴方提出的說法流於揣測,缺乏證據基礎。對於庭上證詞與行動紀錄的分別,原審裁判官劉淑嫻說看不見警員為何要說謊,認為他只是忘記了,不影響其證供可信性。法官指出,原審裁判官的判斷沒有出錯,案中不見有弄錯背囊的可能性,認為定罪穩妥,故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HCMA 18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