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虐童案1被告涉虐待9童 案件押後至12.9裁決

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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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網》早前率先獨家報道,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的多名職員涉嫌虐待嬰幼兒案,至今共有34名女職員被起訴及提訊。早前先後有5名被告認罪,她們分別被判囚4周至4個月19周。「童樂居」案件暫時有5名被告不認罪,其中1名被告否認9項虐兒罪,案件今(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結案陳詞,辯方呈上海外案例,指被告行為或涉及「合法改錯」,以即時反應制止兒童一些不當或危險的行為,而非事後體罰。控辯雙方呈交結案陳詞後,案件押後至12月9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24歲被告李慧雯,報稱無業(前幼兒工作員),她被控9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控罪指她於2021年11月19日至12月20日期間,在旺角砵蘭街香港保護兒童會,身為超過16歲而分別對5名1歲兒童,即男童G、K、R、AK及女童AA,1名2歲男童J及3名3歲或以下不知名兒童,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他們。被告持有幼兒教育高級文憑,曾任職幼稚園教師約1年半。她自2020年12月28日開始受僱於童樂居。 被告早前自辯,解釋曾用手觸碰兒童,但只為示意他們須停止一些危險行為。
辯方陳詞指,法庭作出裁決時需考慮事件背景、歷時、次數、反應的動作是否合乎比例,以及相關幼童的年齡及性格等。考慮到涉案幼童的年紀,未必可以言語有效溝通,有時需要身體動作輔助,而被告作出的身體動作,或只是向幼童示意,及幼童哭泣亦未必等於受到不必要的苦楚等。辯方表示雖童樂居有不少負面評論,亦明白警方花費心力調查事件,但法庭不應「一刀切」,並非每個看似襲擊的行為也涉及刑事責任。
案件編號:KCCC 188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