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檢391捕獸器僅3宗定罪 去年零檢控

2024年04月16日 10:06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去年檢137捕獸器,但零檢控。
立法會正審議相關修訂條例草案,把禁止餵飼野生動物的規定範圍擴展至野鴿,並大增最高刑罰及引入定額罰款。政府指在過去3年在巡視郊野地區檢取391個狩獵器具(捕獸器),提出檢控僅4宗,僅約1%,當中3宗成功檢控。
漁農自然護理署及律政司回覆立法會審議《2023年野生動物保護(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文件指出,漁護署在2021至2023年期間,巡邏郊野地區的次數分別是16,641、15,664及16,768。
檢取狩獵器具的收目分別是102、152及137,提出檢控的數字在2021及2022年分別是3宗及1宗,成功檢控的數目則各有2宗及1宗,個案全屬未經許可管有狩獵器具的罪行,但2023年是零檢控。
在規管捕獸器及狩獵方面,政府按現有法例規定,任何人除按照特別許可證行事外,不得利用經漁護署署長批准的狩獵器具以外的任何狩獵器具等方式狩獵任何野生動物,或管有未經漁護署署長批准的狩獵器具。任何人如違反以上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港元。
為打擊非法狩獵,漁護署一直派員定期在郊野地區巡邏,並會針對懷疑有非法狩獵活動的地點加強巡邏或安排特別執法行動。如在巡邏時發現捕獸器,漁護署人員會立即移除。漁護署亦進行宣傳教育活動,提醒市民未經許可管有狩獵器具或使用狩獵器具狩獵野生動物屬違法行為,切勿干犯相關罪行。
相關修訂草案建議在不能餵飼野生動物的條例中,修訂加入不得餵飼野鴿,違例者最高罰則由原本罰款1萬港元,大幅提升至10萬港元和監禁1年,又會引入定額罰款制度,金額為5,000港元。當局期望法例可於今年8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