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領導者黃振強指自己想殺執法人員 否認為錢犯案

2024年05月07日 16:24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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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今(7日)在高等法院續審。認罪被告黃振強接受盤問時指,自己想殺執法人員,但並非想濫殺無辜,也否認為錢犯案。
黃振強續接受辯方大狀盤問。黃說想殺執法人員,不計較殺到其他人,但強調並非濫殺無辜。辯方質疑,黃以殺執法人員為餌爭取眾籌,黃回答說,這不過是作為招徠,否認為錢示威。另外,黃振強供稱,從律師口中告知,若他擔任控方證人,最多會獲扣減一半刑期。黃承認希望得到減刑,但強調他之所以出庭作供,是因為自己想交代事件。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罪串謀者包括黃振強。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