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設醫療指示立法三讀通過 將設18個月過渡期作宣傳培訓
2024年11月20日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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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今日三讀通過《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
立法會今日(20日)三讀通過為「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訂立法律框架的《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會上多名議員對草案表示支持,期望當局日後加强宣傳。《條例》讓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預先為自己生命末期、無自決能力時,作出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的決定,而家屬毋須代作決定。政府指,將設18個月過渡期,供相關機構適應及培訓,亦會加強相關的生死教育及宣傳。
草案列明簽署者可預先為3種情況之下,為是否做心肺復甦術及維持生命治療作出決定,分別為「罹患末期疾病」、「持續植物人狀況或陷入不可逆轉的昏迷」及「患上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簽署聲明時須由兩名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須為註冊醫生。而訂立者在有精神能力作出決定的情況下,亦可以口頭、書面或銷毀形式取消決定。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陳凱欣於會上指出,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經階段,雖然醫療技術維持病人生命,但亦可能令病人臨終前身心受煎熬。若病人、其家屬和醫護人員能盡早討論、做好決定,日後當病人再無能力表達其意願時,仍能為其提供適切的臨終服務,避免釀成遺憾。
議員管浩鳴指出,現時「預設醫療指示」並無法律效力,即使不少病人早已有意願提出預設醫療指示,但醫護人員卻要擔心缺乏法律保障,令他們普遍會拒絕依照「指示」停止治療。他認為,不能單純以生命長短來評估或衡量病人利益,有些病人更盼望能減少痛苦,舒服、有尊嚴地行完最後一段路,期望條例通過後,政府能加強對市民的生死教育,讓大家正視死亡、反思生命。
醫衞官員表示,坊間可能誤以為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拒絕維持生命治療,就等同於安樂死其實兩者是截然不同的概念。他解釋,預設指示的目的是當病人於指定情況下,進入生命晚期且不能自決時,停止或不給予病人所指明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其目的是為照顧病人利益,合乎倫理及法律,讓病人自然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