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濫用公屋擬刑事化 最高罰50萬及監禁1年

2025年01月14日 12:37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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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打擊濫用公屋,房屋署計劃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訂立為罪行,需負上刑事責任。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今日(14日)開會,會議上討論有關就《房屋條例》的修訂。房屋署消息人士透露,早前曾有個案將公屋單位作健身室商業用途,但只能以違反租約收回單位,無法用刑事方式檢控,故計劃修訂《條例》,將罰則訂為最高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1年。同時亦建議賦權獲授權人員可檢查個人資料;延長對虛假及拒絕提供資料罪行的檢控時效等。
修訂建議將嚴重濫用公屋訂為罪行,當中包括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或授予許可(或分租許可)讓他人居住於公屋單位;或租戶家庭不居於有關單位並將其用於商業用途,定為嚴重濫用公屋罪行,嚴重濫用公屋的罰則建議定為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1年。而適用範圍包括任何人,即協助出租的地產經紀、持證人及分租人等。
建議亦賦權獲授權人員檢查個人資料,在現時的《條例》下,房委會職員獲授權可驅逐侵入者及為執行職務而進入和視察屋邨內任何土地。然而,《條例》未賦權房委會獲授權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可要求可疑人提供個人詳細資料,如香港身份證等,令獲授權人員經常面對執法和搜證困難。修訂建議若受查人在無合理辯解下拒絕提供資料即屬違法,可處罰款1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
此外涉及戶主及成員的虛假申報及拒絕提供資料的罪行,例如填寫富戶政策申報表、居住情況申報表時作出虛假陳述。由現時於犯罪後2年內,或於獲授權人員發現罪行後6個月內提出,兩者之中以較先屆滿者為準;改為犯罪後6年內,或被發現罪行後1年內,兩者之中以較先屆滿者為準。
房屋署消息表示,嚴重濫用公屋的罪行修訂後只針對公屋住戶,而賦權獲授權人員可檢查個人資料的範圍則包含公屋及居屋。目前修訂建議法例沒補追溯期,則等於立法前會出現「空窗期」,消息人士則解釋指立法需要準備時間,故不應稱之為「空窗期」,而修訂《條例》是希望加強阻嚇力,而不是以能夠回收多少單位作目標。
至於早前全城熱議的「何伯何太」個案是否屬於上述嚴重濫用公屋罪行?消息人士則強調,雙方需要有金錢交易,則如果租戶讓親戚居住,而親戚有繳交「租金」予租戶,則雙方都屬觸犯法例。被問及為何不將所有現行公屋租約轉為刑事化,消息人士則指房署職員在租約規管方面需要兼顧法理情,將全部租約刑事化並非易事,也「不想居住公屋的市民咁惶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