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論衡:彭建源死刑定讞案的〈兩公約〉爭議-黃錦嵐 資深媒體人
201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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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建源的律師以彭有精神病就醫紀錄,請求法官考量〈兩公約〉不得判精神病患死刑的要求,免其一死。
彭建源縱火造成5死3傷慘劇,自一審、二審及更一審均判處死刑,最高法院昨(2)日下午3時宣判〈上訴駁回〉,維持死刑定讞。
此一案件,因彭建源曾有精神病的就醫紀錄,而且歷審判他死刑的罪名都是「不確定故意殺人」,因此,最高法院近一年來在陳昆明殺人案、林基雄縱火燒死13人案中所釋示的〈兩公約〉要求:不得判精神障礙者死刑、非蓄意殺人不得判死刑,已出現迥然不同的釋示見解,這不僅是最高法院亟待統一見解的課題,也是司法人權關注的重要課題。
彭建源縱火燒死5人命案的審判歷程很奇特,被告毫無悔意,也不向被害家屬道歉,甚至在法庭上嗆法官:你還覺得我不夠可惡嗎?…沒判我死刑,依我的個性我還是會殺更多人,幾乎是一心求死。可是,在最高法院今年7月11日的〈生死辯〉中,其律師又以彭建源有精神病就醫紀錄,請求法官考量〈兩公約〉不得判精神病患死刑的要求,免其一死。
可是,最高法院刑四庭審判長賴忠星與4位法官評議後認為,所謂不得對任何精神或智能障礙者判處或執行死刑,旨在「敦促」,並非〈兩公約〉的強制要求,並不具有國內法的效力。刑四庭的釋示,與最高法院刑八庭審判長黃正興於去年10月21日將陳昆明殺人案發回更審所作的闡述,顯然不同。
依最高法院慣例,各庭間若發生「見解歧異」時,後案承審法官原則上不會逕行判決,會提案送請刑事庭會議研討,再遵循決議見解宣判,不過,也有例外,即是後案承審法官認定前案的判決見解顯然錯了。本案刑四庭的處理模式,似乎屬於例外情形。因此,最大的可能性是:刑四庭法官認定,這不是「見解歧異」問題,而是刑八庭誤解了。
有關「非蓄意殺人不得判死刑」的爭議問題,更奇妙!因為,彭建源的委任律師始終未爭執這一點,最高法院刑四庭今年7月11日進行言詞辯論時,也未將此一爭點列入〈生死辯〉的主題。
可是,最高法院刑七庭審判長陳世雄今年3月19日將林基雄殺人案發回更審時,已經明確的闡明:『必須蓄意殺人(即直接故意殺人),才屬於〈兩公約〉所指的「情節最重大之罪」,得量處死刑。』,何以刑四庭審判長賴忠星於7月11日進行〈生死辯〉時,未將此一爭議列入?
理由很可能與「精神及智能障礙者得否判死刑?」爭議相同,刑四庭法官評議結果很可能也是認定,刑七庭的認定誤解了〈兩公約〉的釋示。
有位熟悉英美法的資深法官即提出質疑:所謂「必須蓄意殺人(即直接故意殺人),才屬於〈兩公約〉所指的「情節最重大之罪」,可能是誤解了〈兩公約〉。在英美法概念中,類似我國刑法13條第2項的「不確定故意」,及14條第2項的「有認識過失」,都認定屬於「莽撞」或「魯莽」的「不注意」行為,因此,法務部在釋譯〈兩公約〉及其相關文件時,是否有誤會?值得再商榷。
〈彭案〉之審判,除了衍生以上兩點爭議之外,高院一再援引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判處彭建源死刑,其實也頗有可議,值得附帶一提:彭建源明知屋內有人仍執意縱火,而其目的是在殺人,結果確實燒死人,雖然他想要殺的人沒死,但是,豈可說無殺人的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