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佑台灣:高風險澆熄了警消人員的熱忱!-楊天佑 資深媒體人
201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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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勇於任事」、「多做多錯」的警消人員,也可能得面對賠償義務機關的求償,類似的判決不斷出爐,澆熄的也將是警消人員的工作熱忱!
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警官范益森追捕搶奪計程車逃逸的毒蟲時,把攀附車窗護車的女司機撞成重傷後,花蓮地方法院依《國家賠償法》判決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必需賠償102萬餘元,這項判決雖然讓受傷女司機可以獲得賠償,但近年來的多宗不利警消人員的判決,不但值得警消人員引以為鑑,也勢必澆熄不少警消人員的工作熱忱。
范益森是於去年三月在花蓮盤查搭乘計程車的兩名毒蟲時,毒蟲擔心被捕,動手搶奪計程車逃逸,但女司機情急之下攀在車窗護車,范益森見狀駕駛偵防車追車,結果把攀在車門的女司機撞成重傷,花蓮地方法院認為女司機受傷與范益森執法過當有關,因此判決花蓮縣政府警察局敗訴,受傷女司機可獲賠102萬餘元。
在這宗案件中,兩名毒蟲搶走計程車後,范益森若非基於警察職責起意追車,任由搶車毒蟲載著攀在車窗的女司機狂飆逃逸,受傷女司機就不會被范益森撞成重傷,至於能否平安脫身,就不得而知了,但可以確定的是,范益森也就不會既被提出刑事告訴,又得面臨受傷女司機的求償了。
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多位警消人員身上。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警員葉驥追捕竊盜通緝犯羅文昌案件為例,葉驥見羅文昌倒車逃逸時,如果放手讓羅男逃逸,就不會發生開槍射傷羅男腿部及失血過多不治死亡的憾事,葉驥也不會為此被控業務過失致死罪名及遭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後續還得面對死者家屬的民事求償請求。
此外,在太陽花學運期間,因鎮暴警察驅離佔領行政院的學生與群眾被打的頭破血流的國中老師林明慧,聲請國賠經台北地院以執法過當判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國賠30萬元後,全案因台北市政府放棄上訴而確定,成為首例民眾控訴國家暴力獲國賠的案件,其後31位民眾以相同理由向台北市警察局聲請國賠遭拒,司改會與義務律師團也將提訴訟請求國賠。
2010年10月2日,男子林志明到新北市林口「吉祥工業」清洗油槽內壁時,因油槽內布滿油氣缺氧摔落槽底昏迷,前往救援的消防員持電動切割器欲切開油槽施救,卻因火花引發閃燃造成林男頭、臉等部位嚴重灼傷毀容,台灣高等法院也判決新北市消防局必須賠償412萬餘元。
2013年3月20日晚上,家住宜蘭蘇澳的男子李長榮酒後駕車行經五結鄉五結中路二段時,羅東警分局五結分駐所張姓所長及李姓警員共乘警車尾隨攔撿遭拒追車,李男加速逃逸,沿路不斷超車、闖紅燈而於行經大吉五路口一處彎道時,撞上路牌、路樹翻車當場身亡後,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也被以違反比例原則為由,判賠192萬餘元。
這些案例,除了桃園楊梅警分局警員葉驥外,敗訴的雖然是花蓮縣政府警察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等政府機關,但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之規定,如果國家損害賠償責任與公務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有關,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也就是「積極」、「勇於任事」、「多做多錯」的警消人員,也可能得面對賠償義務機關的求償,類似的判決不斷出爐,澆熄的也將是警消人員的工作熱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