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員通訊:何時校規才能不再違憲?-王乾任 社會觀察家

20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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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校規才能不再違憲?何時才能讓違法校規永遠離開校園?(王浩宇圖片)
國立暨南大學校方為了反制學生在女生宿舍交誼廳內的「不雅親熱行為」,竟然公告懸賞,鼓勵學生拍照檢舉,直到事情被媒體踢爆才趕緊獎公告下架。律師甚至表示,此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被拍的學生可提出民事侵權賠償。
類似校方帶頭違法,校規違憲或違反法律的事件,在全台灣的校園隨處可見。
好比說桃園縣議員王浩宇就經常在個人臉書上踢爆某些中學的違法校規,還有一些學校老師對學生的不當管教。當國家早已廢止髮禁和各種不合理的服裝儀容規定,卻還有許多學校以各種荒謬且邏輯上根本說不通的理由(最常見的說法就是愛漂亮會阻礙學習成績)堅持著。
當原本應該教育未來國家主人翁具備法治精神的學校,卻成了帶頭示範制定違反國家法律的內規來管理學生、維持組織秩序,且一旦被揭發還耍賴或回頭辱罵揭發者的作為,看在被管理與被教育的學生眼裡,會得出產生何種學習成效?
是學會有權力就可以胡搞、亂來,還是學會陽奉陰違?
學校是社會學所說的「全控機構」,簡單來說就是跟社會隔絕,自成一套規則系統的組織,外力很難干預或介入其所制定的內規。軍隊和醫院也是社會學所說的全控機構。全控機構經常會發生內部人士認為沒甚麼但卻讓社會大眾譁然的事情,台灣的軍隊一再出現不當管教或被自殺事件卻始終無法解決,也是因為軍隊的全控機構特質使然。
校園在台灣,長久享受慣了自外於法律的特權。所以,在過去,校方和老師可以管教之名對學生施以體罰,而如果有學生或家長抗議還會被非難,社會上主張零體罰的民間團體則多半被支持體罰的家長或老師斥責。
然而,放眼整個社會,就連國家都不能任意傷害違法公民的身體,刑罰也多半以監禁、矯正為主(除了死刑會直接傷害人的身體主權,但國家在執行死刑之前會先褫奪該人的公民身分)。但是在學校,長久以來老師卻被默許可以對另外一個國家公民的身體施以懲處。日後被糾正而禁止時,仍有許多老師和家長懷恨於心。但是,這些人從來不談的是,毫無統一標準,只憑個別老師個人主觀好惡的體罰,多年來造成了多少學生的不幸悲劇?我自己國中時代的一位數學老師,就曾經因為一怒之下體罰了某位學生,打了一個大巴掌,結果那個學生從此一邊耳朵再也聽不見。
授權個別老師體罰學生這種離開校園肯定會被人告上法院的事情,在校園裡卻隨處可見且被視為理所當然,被糾正還會被斥責。
在學校裡老師可以體罰學生,罔顧學生隱私(例如要求搜書包),剝奪學生的主體性(例如要求學生的頭髮或裙子的長度),侵犯學生的身體自主權的事情隨處可見,國家法律被阻擋在學校之外,校園內充斥著各種違反國家法律的陋規與不當獎懲。
校園可以公然違法處罰校規認定為不合宜的學生,動手的老師不會被懲處甚至還會被褒揚,經年累月的結果,就是養成國人內心的道德法治彈性異常寬大且毫無邏輯,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助長台灣社會養成雙重標準的法治心態的根源,因為從小我們就默許某些掌握特權的人可以違反國家法律而另訂一套法律來懲罰他們認為違規,但實際上並不違法的人。
何時校規才能不再違憲?何時才能讓違法校規永遠離開校園?讓現代國家的法治精神接管校園,讓學校老師沒有任何超越憲法的特權,讓教官離開校園(換專業的管理人員進駐)都是亟待完成的轉型正義,否則台灣的法治精神很難從小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