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佑台灣:司法果真見獵心喜?-楊天佑 資深媒體人

201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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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無罪推定」及「罪刑法定」原則,更有助於避免讓查察賄選的檢警調人員及法官掉入「政治打手」泥沼,讓台灣的查賄法制更為完善,而不是藍綠惡鬥的整肅工具!(資料圖片)
根據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公布的今年上半年度治安滿意度調查,受訪者對於警察維護治工作的滿意度是74%,但對法官的信任度則不到2成,就連檢察官也只有獲得3成的信任度,而電視台所做的民調也顯示,只有16%的民眾對於台灣司法單位可以抗拒外力,公正、獨立偵審案件有信心,沒有信心的民眾高達68%,難道這就是見獵心喜的台灣司法?
聯合國大會在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後1966年12月16日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訂有「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的規定,而《歐洲人權公約》也規定,任何被指控實施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證明有罪之前應被假定為無罪。同樣地,台灣的刑事訴訟法也有「無罪推定」及「罪刑法定」的原則,既然如此,台灣司法獲得的信任與滿意度,為何低的讓人詫異呢?
原因很簡單,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雖然明定「無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則,但因適用法律之檢審體系的檢察官、法官是人,人有七情六慾,有的想利用偵審職權發財,有的想討好長官獲得拔擢,於是在「有權無責」的認事用法權限上,就容易出現陽奉陰違或陰奉陽為,擴張法律解釋或偏離「無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則,看人臉色或拿著民粹當令箭討好特定人的判決,如此一來,也難怪台灣的司法會被比喻成「初一十五不一樣」的月亮。
前幾天,台南高分院審理前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被控賄選的案件時,曾任台南地方法院庭長的辯護律師蘇義洲發現,直轄市、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原住民區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都不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明定的「公職人員」選舉,也因此這些選舉都不受中央或地方選舉委員會主管、指揮或監督,而依與桃園市、台中市、新北市、高雄市等直轄市議會自治條例規定相同的台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有關直轄市、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賄選罰責之「有投票權之人」指的是當選議員並經宣誓就職之人。
但很詭異的是,原審台南地方法院卻依「台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有擴張解釋及違憲疑慮的最高法院「犯罪構成要件成就說」,把被指透過管道以提供企業贊助等內容,遊說有意參選原住民市議員席次的谷慕‧哈就披國民黨戰袍參選的李全教判刑四年、褫奪公權五年,相較於台南市長賴清德等人被控透過某商業同業公會及心腹轉交錢財給多位民進黨籍議員,卻獲認定是單純轉交政治獻金,與正副議長選舉無關之不起訴處分確定結果,實在是「差很大」。
我們姑且不論李全教有無透過管道提「條件」遊說谷慕‧哈就披國民黨戰袍參選台南市議員,也暫且不去爭論向有意參選民代之人提及合法之「企業贊助」是否就是所謂的「行求期約」賄選,但台南市議會正長選舉既然不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之「公職人員」選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所指「有投票權之人」,依「台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之規定指的又是經宣誓就職之議員等情況下,不論有無外力企圖影響這件賄選案件的審判,合議庭沒有必要受「綠大藍小」的政治風向球影響因循苟且下去,也不應該見獵心喜淪為政治打手。
因此,合議庭不應該錯失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解釋,針對相關爭議聲請釋憲及促成修法的機會,如此不但可以釐清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等直轄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的賄選刑責爭議,落實「無罪推定」及「罪刑法定」原則,更有助於避免讓查察賄選的檢警調人員及法官掉入「政治打手」泥沼,讓台灣的查賄法制更為完善,而不是藍綠惡鬥的整肅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