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賣隱形眼鏡 消費者要有醫生處方

20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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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業者販售隱形眼鏡前,須請消費者出示6個月內有效的眼科醫生處方,否則不得販賣。(互聯網圖片)
台北市衛生局邀集連鎖藥妝店、三大便利店、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眼鏡商業同業公會、網路平台業者及衛福部食藥署等,召開隱形眼鏡管理規範座談會取得共識,將加強宣導「民眾須提供6個月內有效之醫生處方,始得販賣隱形眼鏡」規定。
即日起,業者販售隱形眼鏡前,須請消費者出示6個月內有效的眼科醫生處方,否則不得販賣,最高可罰業者150萬元新台幣。1個月宣導期後,將嚴格落實規定。
現行隱形眼鏡屬第二等級或第三等級列管醫療器材,裝配隱形眼鏡視同醫療行為,必須先經眼科醫師檢查並驗光,民眾再據其所開處方購買使用,同時也未開放於網路販售,如配戴不當,嚴重時可能會造成角膜潰瘍影響視力,甚至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