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擊斃通緝犯被判刑 葉毓蘭:逼警不作為

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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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毓蘭認為警察的悲哀在於缺乏執法保障,外加憑空想像卻操生殺大權的法官。(中時電子報圖片)
桃園市警員葉驥去年截查盜竊通緝犯,因對方企圖倒車逃逸,於是朝其腿部開了3槍,造成該通緝犯死亡。昨日最高法院駁回葉的上訴,葉最終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新台幣‧下同),後續仍有民事賠償訴訟須面對。這樣的判決令警察大學前教授葉毓蘭大怒,指再繼續任由恐龍法官、檢察官宰割警察,當台灣警察都決定不再開槍了,誰來保護民眾的安全?
葉毓蘭在東網發表評論指,台灣警察因公使用槍械惹上官非,除了6萬元的訴訟補助外,一切後果由個人自負,近年警察因執勤用槍遭判業務過失致人傷亡的判決,更凸顯此問題已不得不解決。
綜觀警察遭判的案例,葉毓蘭認為警察的悲哀在於缺乏執法保障,外加憑空想像卻操生殺大權的法官。如葉驥一案,法官忽略車輛殺傷力,恣判斷倒車是為逃逸而非攻擊,亦不採信射擊專家的證詞,造成如此判決。
解決之道,葉毓蘭認為應建立「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一旦有員警開槍事件,立即啟動做出鑑定報告,才不至於由員警口中「坐在冷氣房中」、無法體會同理第一線員警的法官們,依據自己的想像作出判決。
葉毓蘭擔憂,當法官做出如此烏龍判決,人民卻選擇沉默,警察勢必會選擇消極的不作為,壞人必然無所忌憚,這樣的結果真的是我們所期待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