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馮滬祥性侵菲傭逼翻供 纏訟12年判囚

20161007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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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馮滬祥被控性侵菲傭,最高法院對他判刑3年4個月定讞。(資料圖片)
台灣前立委馮滬祥12年前被控性侵菲律賓外傭案,經多年纏訟,最高法院今天維持高等法院更六審判決,駁回馮滬祥上訴,依強制性交罪,判他有期徒刑3年4個月定讞,並須入獄服刑。
判決書指出,馮滬祥被控2004年1月在家中性侵剛沐浴完、圍著浴巾的菲傭,事發時,馮趁受害人房門未鎖之際,進入她的房間將她壓倒在床,向她求愛,女方強烈表明不願意,但馮仍硬上。受害人遭馮性侵,直到當晚馮離家後才向友人求助,在友人協助下,她由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部職員陪同前往醫院就診後報警。事後雙方簽下和解書,菲傭獲得80萬元新台幣和解金後回國。
法院一、二審及更一審時,馮滬祥均被依強制性交罪名判刑4年,更二審改依利用權勢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刑為6個月,可易科罰金。但檢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高院更三審時,因受害人透過網絡視訊在庭訊時改稱未遭馮滬祥性侵,稱她身上採集到馮的精液,是事後才塗抹上去,法官因而改判馮無罪,更四審也判無罪;但檢方上訴後,高院更五審改判馮4年徒刑。
及至前年,高院更六審認為,受害人如果拿馮的精液塗抹於自己下體,精子應已死亡,無法游到子宮頸而事後被採集到樣本,因此受害人推翻口供後的自白證詞不足採信。此外,依當時受理報案的女警供稱,受害人在醫院時泣訴,馮把她的雙腿用力張開,法官因而認定馮曾經性侵菲傭。
高院法官更六審痛斥,馮滬祥曾任立委,在受害人來台工作期間,假日多次不准她放假,因個人私慾利用家人外出之際加以性侵,雖然事後妻子出面與受害人達成和解,但馮卻企圖掩飾卸責,與子女作偽證,讓返國的受害人遭受二度傷害,遂將馮判刑3年4個月。馮滬祥不服判決再提上訴,最高法院維持高院更六審見解,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