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前法官收賄 最高法院判刑16年定讞

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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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前法官胡景彬因收賄罪,被判處16年有期徒刑。(中時電子報資料圖片)
台中高分院前法官胡景彬,被控2013年藉審理民事案件,透過同居的黃姓婦人收賄300萬(新台幣‧下同)。最高法院周四(26日)按收賄罪,判處胡景彬16年徒刑、罰款600萬元;而黃婦則被判12年徒刑、罰款400萬元定讞。
胡景彬因隱匿4691萬可疑財產,前年遭最高法院依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4年6月確定。他今年初獲准假釋出獄,如今又因貪污遭判刑確定,需再次入監服刑。胡景彬有妻妾3人,育有6名子女;曾投資地下錢莊,又被揭在酒店解開酒店女郎胸罩「當眾吸奶」,被稱為「吸奶法官」。
判決指出,胡景彬2012年承辦「中港大飯店股權爭奪」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邱錦珠一審敗訴,期望二審能翻案,透過黃月蟾搭線找上二審法官胡景彬。胡不僅為邱女分析擬定訴訟方向,還施壓對方逼和解;2012年8月雙方和解後,邱女以300萬元與高價琉璃「答謝」胡。
胡景彬否認收受賄款,黃月蟾坦承收了300萬元和琉璃,但否認是賄賂,辯稱胡景彬不知情;不過更一審認定,由監聽譯文等證據,都足以認定胡、黃共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