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釀353死傷 市政府秘書長判囚4年10個月
20180511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時任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幫工程司趙建喬、李長榮化工董事長李謀偉分別被判刑。(資料圖片)
2014年7月31日深夜發生的高雄連環氣爆事件,釀成32死、321傷,檢方事後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12人,全案周五(11日)上午在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宣判,李長榮化工董事長李謀偉被判監4年,現任高雄市政府秘書長、時任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幫工程司趙建喬、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前副工程司楊宗仁、前工程員邱炳文,3名公務員均被判刑4年10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其餘被告包括李長榮化大社廠廠長王溪州、值班組長蔡永堅、工程師沈銘修、操作領班李瑞麟、控制室操作員黃進銘,以及華運公司領班黃建發均被判監4年;華運工程師陳佳亨、控制室操作員洪光林均則被判囚4年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前副工程司楊宗仁、前工程員邱炳文被判刑4年10個月。
氣爆事件發生後,當時高雄地檢署出動12名檢察官與相關單位共同偵辦,追查出位於凱旋、二聖路口底下排水箱涵內的4吋丙烯管道的破洞為肇事源頭,傳訊多達510人,耗費140天偵結。高雄地院合議庭多方聽取專家建議,歷時逾3年終審結案件。
案發於2014年7月31日晚,接連有民眾通報高雄市區傳出濃厚瓦斯味,深夜11時55分開始前鎮區、苓雅區發生連環爆炸,多處路陷成深溝,許多車輛受波及,到場救援的7名警義消人員罹難。
檢方隨後起訴指,32年前中油統籌埋設8吋、6吋及4吋的3條管道之一,高雄市政府27年前委託瑞城公司承建「新富路排水幹線穿越鐵道工程」,原本召開協調會決議要遷移管道,否則牴觸排水箱涵,未料卻沒依設計圖施工、驗收通過,造成3條管道暴露在水氣中超過20年。
其4吋的管道在箱涵內懸空,無法藉由土壤介質獲得「陰極防蝕」之電流保護,腐蝕嚴重,管壁日漸變薄;2007年榮化公司取得4吋管後,也沒定期保養檢修,直到事發當天華運公司透過4吋管輸送丙烯,疑已破的管道發生氣體外洩,出現壓力、流量狀態異常,榮化仍要求華運加壓輸送,釀成巨大氣爆,檢方當年偵辦時直言是「一連串人為疏失」。
至於前高雄市長陳菊等官員,被控廢弛職務釀成災害部分,檢方則以查無疏失處分不起訴。而當時負責埋管的中油董事長林聖忠和准許埋管的前市長吳敦義也都簽結,即案件不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