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前縣長張榮味貪污罪定讞 須入獄服刑8年
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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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味為雲林縣前縣長。(中時電子報圖片)
雲林縣前縣長張榮味14年前被控在擔任縣長期間,涉索賄3千多萬新台幣。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進行四審宣判時,指其玷辱公務員廉潔形象,依貪污罪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雖然張不服上訴,但台灣最高法院周三(4日)駁回並宣布案件定讞,張榮味須入獄服刑。
據了解,張榮味於1990年從政,已成功當選雲林縣議長,其後又當選雲林縣長,故在台灣政界相當有名。惟在2004年,他被發現2002年審核林內鄉垃圾焚化廠時,向包商達和環保公司收賄,因而遭約談及起訴。
該案歷經多次審訊,出現多次逆轉判刑。一審時,法院曾重判張榮味14年,但二審及更一審改判無罪;更二審與更三審,又改判刑9年。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認為全案審理已8年,更三審卻未考量被告是否有減刑條件,第4度撤銷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