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要求漱口被拒提訴 彰化漢免繳5千元罰金

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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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以警察不讓他漱口違反程序為由提出申訴,法官審理後判免罰。此為示意圖。(資料圖片)
彰化縣一名張姓男子今年3月開車經過北斗鎮,遭到警方酒測攔查,呼氣後酒測值達0.18毫克,被當局開單告發。他自稱沒喝酒,並以警察不讓他漱口違反程序為由提出申訴。彰化地院法官審理後撤銷警方處分,張男免繳1.95萬元新台幣(下同,約5千港元)罰金,一併連違規記點和交通講習也撤銷。
張男稱,自己當時遇到警方酒測攔檢,但他沒有喝酒,只是剛吃過臭豆腐,且口中仍嚼着檳榔,認為是檳榔導致吹氣時出現酒精反應。他強調攔查的警察不讓他漱口,程序並不合法,不服之下決定提申訴。
法官參照警政署頒布的法令執行細則中,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確認有明文規定「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值勤的蕭姓員警出庭時向法官表示,因認為漱口可降低酒精成分,施測時才一再對張男表示吃檳榔酒測不用漱口,拒絕相關要求。
法官翻查還原當天酒測現場的側錄光碟,當天共兩人接受酒測,另一人坦承喝酒後漱口等待,張男否認喝酒,要求漱口遭拒。審理法官認為,漱口確實可避免受測者口腔中,殘留其他類似物質,影響到酒測值的正確性,卻不是降低體內酒精濃度,員警以此理由拒絕是錯誤認知,認定酒測程序有重大瑕疵。而被告在事實未明之情況下,逕以原處分裁罰1.95萬元,記違規點數5點,並應參加道安講習等有所違誤,因此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