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少女想做韓星 遭男子載到時鐘酒店「練唱」

20180712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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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開車載未成年少女到時鐘酒店,並趁機與她性交得逞。(資料圖片)
苗栗一名陳姓男子與一名離婚婦人同居,得悉對方未成年的女兒想參加南韓偶像團體甄選,遂帶少女練唱。惟其後他卻開車載她到時鐘酒店,並趁機與她性交得逞。最高法院駁回陳男上訴,對陳男判監1年定讞。
案發於去年,年僅15歲的涉案少女向陳男告知,希望參加南韓偶像團體甄選,陳男便說要帶少女找地方練唱。惟兩人見面後,陳男竟開車載少女到時鐘酒店,在房內用手撫摸少女大腿及胸部,並與她發生性行為,事後少女告知親父後,向警方報案,檢方將陳男起訴。
苗栗地院對陳男判監半年,台中高分院認為陳男犯後並非真心悔過,考慮到他逞性慾利用少女懵懂、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都尚未成熟,而與對方性交,妨害對方身心健康發展,且陳男未與少女的父親達成和解,對陳男加重刑期至1年。
陳男提出上訴,辯稱因酒後一時萌生邪念才犯行,但犯後已深知後悔,也對少女一家人生活付出甚多,請求法官給予緩刑。最高法院認為這並非法定上訴第三審的要件,駁回他的上訴、判囚1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