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中人語:可以不負責任的政治-楊彼得 資深時事評論人

20140618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是中國大陸的「問責」場景中經常要宣言的一套說辭,乍聽起來,責任被追究了,教訓被吸取了。但「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本質,其實是官員與政府政治責任、法律責任的洗白工具。
這裏不妨以最近發生的三件時事為例。
有段時間以來,舉國輿論都在議論能源領域反腐,其中三峽集團的各種問題被媒體持續曝光,咸以為將要發生地震。中紀委近日公布了三峽集團公司黨組的整改情況,據說是「已按黨紀政紀處理1人,準備另行處理2人」。好一場熱熱鬧鬧反腐敗,迄今痛痛快快被處理的只有一人,而且是「按黨紀政紀」。
第二個案子,也是中紀委公開通報,說「吉林三名副省級官員在企業違規兼職被處理」,卻隱去了三名副省級官員姓名。據媒體調查披露,他們分別是吉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務副省長、吉林銀行原董事長田學仁,吉林省原副省長、東北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牛海軍,吉林省原副省長、東北證券原董事長矯正中。所謂「被處理」,純屬見鬼,除田學仁因為受賄1919萬元獲刑外,其他二人僅僅是從企業退出了事。
第三件事,是一度鬧得沸沸揚揚的蘭州自來水苯超標事件調查處理結論近日公布了,事件本身被認定為「供水安全責任事件」,被追責的政府最高官員是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嚴志堅,所獲處理是「行政警告處分」。
中國人民的最大疑惑,是為什麼中國只見「黨紀政紀」,而不聞有法律的存在?黨紀政紀,是中國共產黨和政府的內部管理規章,服務於內部管理的需要。出了問題,黨和政府祭出內部規定,約束一下自己的同志,自然十分必要。但外部民怨沸騰,黨紀不能替代國法,更不能代替社會正義。「黨紀政紀」出招,法律猶抱琵琶不露面,說不過去。
中共一個可能的自辯邏輯是,「黨紀政紀」是一種高標準嚴要求,其標準要遠遠高於國法。法律之適用是有嚴格標準的,對於官員小打小鬧的腐敗,法律反而無以措其手足。高標準嚴要求的「黨紀政紀」,正好堵住了法律的漏洞。
其實法律對腐敗的高標準嚴要求完全是一種「中國特色」,揆諸世界,恆為文明國家所無。2012年2月,德國時任總統克里斯汀•武爾夫宣布辭職,地方檢察機關則開始調查他的一系列腐敗問題。對武爾夫的一個最重要指控,是一名德國電影製片人在他擔任總統期間為他在徐爾特島一處豪華酒店的度假埋單。另一項指控,是他從德國商人吉肯斯手中以非常優惠的利率得到了50萬歐元的私人貸款,用於購買房屋。此類腐敗指控,在真正的法治國家,不僅會毀掉官員的政治前途,而且會將官員送進監獄。但是在中國,幾乎可以肯定會被視為「居心叵測」,是對政府「尋釁滋事」。
在中國,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是不是真的就沒有法律管著呢?蘭州自來水苯污染事件,是政府與涉事企業一系列失職瀆職行為造成的,而且是長期一以貫之的失職瀆職。《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蘭州自來水苯超標,使蘭州市60多萬人口飲用苯超標自來水,然後是10來天斷供。按照《刑法》條款,有關政府官員完全應當受到玩忽職守罪的追究。僅僅以黨紀政紀追究,決非無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是權力的自我放縱。
在中國,黨的紀檢機關及其制度往往是一種洗白機制,紀委與紀檢是官員職務犯罪的洗白機制,黨紀政紀則是官員對社會應擔責任豁免的最佳藉口。
現代政治是責任政治,現代政府是責任政府,這是中共自己也經常帶頭喊兩嗓子的口號。一個政黨執政,必須承擔執政的政治責任;政黨推舉的官員,也必須具體地承擔政黨執政的政治責任。這是政治倫理,也是常情常理。
按照國際慣例,一國之公務員分為政務官和事務官,政務員是政黨任命,事務官是政務官統帥下的職業公務員。公共事務由於政府失職出現重大問題,政務官必須根據情況承擔責任,最常見的形式就是「引咎辭職」。韓國政府總理經常換來換去,國內塌一座橋得辭職,沉一條郵輪也得辭職,按照他們自己的說法是「理應承擔全部責任」。相形之下,普通公務員反而超脫一些。
但在中國,執政黨通過混淆政務官與事務官的概念和界限,將執政黨、政務官的角色混同於普通公務員,使政黨佔據的領導崗位與普通公務員責任不分,從而讓自己逍遙於政治責任之外。出了再大的事,民怨再大,各級黨委書記和市長、省長、部長都可以自認為局外人,萬不得已不過是拿個副職出來,給個「黨紀政紀處分」了事。沒有責任之後,就只剩下後果,由人民自己承擔。蘭州自來水苯污染了,蘭州市委書記虞海燕卻自我表揚「認識態度嚴肅認真,指揮調度嚴謹有序,應急措施科學到位,各方行動堅決果斷,處置效果明顯」,至於沒水吃,只能由蘭州市民自求多福。
手中握著無邊無際的權力,卻完全可以不用承擔政治的、法律的責任,這是中國當代政治的一個主要特徵,其結果就是系統化的、體制性的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