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看中國:「烈士」定義的愚昧與進步-王思想 經濟學者

20140814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八家子村徵地拆遷衝突中,城管執法大隊長邵罡被砍死,部門擬為邵申報烈士。
8月,「烈士」一詞因為一個愚昧的提議而引起公眾大討論。
8月1日,吉林省吉林市八家子村徵地拆遷時,執法大隊與村民發生衝突。龍潭區城管執法大隊大隊長邵罡被砍死。隨後有媒體報道,當地宣傳部門表示,打算為邵罡申報烈士。頓時,網上一片反對之聲。中國青年報認為有72%的人反對。對此數字我表示懷疑,因為無法想像,難道竟然有高達28%的人讚成給評烈士?
強拆,是罪惡行徑,這麼多年一直得不到遏制,反倒愈演愈烈。城管參與強拆,嚴重違法。所以,被砍死的城管隊長,說輕了是違法行政、助紂為虐,說重一些,那就是死有餘辜。而當地宣傳部門竟然想為其評烈士,這是何等的愚昧、愚蠢、無知、狂妄。
另一件事,則相對簡單一些。8月10日,天津4個警察處理車禍時,被後面一輛大貨車撞死。警察設置了隔離設施,盡到了警示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天津方面要為這4個警察評烈士,我是同意的。
但是,我們再延伸思考一下:如果當時不是警察,而是換做4名政府官員被撞死,會被評烈士嗎?估計會,而且道理上也說得通。接下來,假設當時是4個自謀職業者被撞死,會被評為烈士嗎?
估計當局不會給評烈士,而且,死者家屬可能也不會想到可以被評烈士。
這麼多年的極左灌輸,讓大家誤以為烈士是「官家人的專利」,基本上被軍人、警察、政府官員壟斷。
這是公民由於無知而對自身權利的放棄。
我們必須先搞懂烈士的定義。維基百科是這樣定義的:「烈士,是一種對為正義事業犧牲生命者的榮譽稱號。」這個定義沒問題,但是略顯空泛。至於新華字典和其他某些網站的定義,沒有被查詢的價值。
還是看法律如何定義吧。先說老款法律。那時候,法律只保護「革命烈士」。1980年6月4日,國務院公布施行了《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定有5種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為革命烈士。前4種都是「對敵」情形中死亡可批准為革命烈士。第5種是「為保衞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壯烈犧牲的。」
新款法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規定,公民犧牲符合5種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其中3種仍然是執行「公務」時適用;第5種是「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這個就是個補充說明沒必要評價;我們要注意的是第2條:「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
對比兩個條例,我們發現,「革命烈士」換成了「烈士」。法律的階級色彩削弱了,回歸到了法律的本來地位,這是個進步。
取消了「對敵」字樣也是個進步。
在保衞財產死亡可評烈士方面,原來只是「保衞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並且還要求「壯烈」)才能評為烈士,而新條例規定了保衞或搶救「公民生命財產」而死亡,也算烈士。這是個巨大的進步。
遺憾的是,大家都沒有注意到這最大的進步。此進步表明了國家主義、集體主義對法律的侵犯得到了糾正,這與中國《憲法》的改變是對應的,即,公民的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如果一個公民為保衞自家財產而死,應該是不能評為烈士的。法律雖未明說,但人們普遍觀念應該是這樣的。需注意,為保衞其他公民財產而死,是可以評為烈士的。舉個例子,發生火災或水災了,某人為了幫鄰居搶救財產而死亡,可以被評為烈士。
回到天津那個例子,假如車禍後,4個公民樹起警戒標誌,搶救傷員,被後面的車撞死,完全符合烈士規定,有關部門應當主動申報烈士,給與家屬經濟補償。如果行政機關不主動去做,公民可以要求其盡快履行職責,行政機關再不聽話履職,公民就可以起訴。
烈士稱號,不僅是榮譽,還是對家屬的經濟補償。納稅人的稅款裏,專門有一部分是烈士褒揚金和烈士遺屬的撫卹金。
權利需要我們自己維護並爭取。官方的法律都進步了,如果我們自己再不爭取,那就是自我棄權,怨不得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