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看中國:拐賣婦女案 幫兇如此眾多-王思想 經濟學者

201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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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艷敏或許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成了人販子的幫兇。
河北「被拐女孩成了最美女教師」。在這一令人惡心的行為中,一系列人物、機構均成為拐賣人口的幫兇。
事件的經過是:1994年,18歲的郜艷敏被騙賣給人販子,後被轉賣、強暴,終以2700元的價格賣給現在的公公,來到太行山深處的河北曲陽縣下岸村。經幾次自殺、逃跑,郜艷敏1995年曾回到家鄉河南,後來自願留在下岸村,2000年起擔任村小學唯一的代課教師,獲得「2006年感動河北十大年度人物」。
人販子、買主,均應受到譴責及嚴懲,這個毋須多言。而那些在「最美」事件中推波助瀾的人,那些在販賣人口中的瀆職者,也應受到譴責及嚴懲。
第一個需要被譴責的,是媒體。中國大陸媒體之無恥,這些年來已經充分暴露。若干年前媒體散布「畝產萬斤」可以解釋為被迫,最近這些年粉飾太平、贊美無恥則是媒體主動作惡。在郜艷敏事件中,媒體無視人口買賣的罪惡,卻去贊美被販賣者的屈從,並稱之為「最美」,可以說是把無恥發揮到了極致。
第二個幫兇是郜艷敏本人。她作為受害者,值得同情;她的屈從,「我認命了」,是人性的懦弱,似乎不應受過多譴責;而她在事情曝光後,反覆說「我想平靜的生活,希望家人不受傷害」,「不希望公公被抓」,這就是弱者的自私和無恥了,以她的見識,她或許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成了人販子的幫兇。
郜艷敏於1994年被拐賣,在第二年,她就回到了家鄉,而她的選擇竟然是繼續在被拐賣地生活,原因僅僅是家鄉更窮一些。郜艷敏這樣的人,實在不配得到同情。
至於郜艷敏所說「應追究人販子而非我家人」,那只是她個人的想法,絲毫不能影響法律應該的走向。
第三個幫兇是當地執法機關。在大家要求重判人販子、買主的時候,據說當地執法部門的解釋是:已過法律追述時效。
看一下3個罪行的量刑及追述期限:1,拐賣婦女罪,期間存在姦淫行為的,法定最高刑為無期或死刑,該犯罪行為追訴期為二十年。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的行為,構成犯罪,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對該罪的法定追訴期為五年。3,買主存在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為,涉嫌非法拘禁罪,法定追訴期為十五年。
貌似三項犯罪都分別過了20年、5年、15年的追述期。但是,且慢,法律還有兩條規定:追訴期內又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即便已過追述期,只要最高檢核准,還可追訴。所以,現在追述該販賣行為,完全有法可依。當地某些機關執意不肯追究,實際上是出於某種目的,故意不追究。
其實,對於絕大多數人口買賣行為,當地公安機關一般是很快就知道了,根本不會20年不知道。此次,河北當地公安可以一口咬定以前不知,那麼,在郜艷敏獲得「2006年感動河北十大年度人物」的時候,還說不知道?這時候,距離販賣行為12年,完全在追述期內,當地警方幹什麼去了?
第四個幫兇是某些律師。這些年來,中國出了許多令人尊敬的、勇敢的律師,同時,也伴有少部分律師界的敗類。
此事件中,公士公益團隊負責人、北京張新年律師與韓驍認為,「被拐賣成年婦女有自主選擇其生活方式的權利」,「郜艷敏在現在的丈夫家鄉做一名鄉村教師的選擇,應當得到社會各界的理解和尊重,將非其本人意願強加於她,會造成更深的傷害」──作為律師,完全應該知道情理與法理的區別,而這兩位竟然說出這種為人販子開脫的話,而且他們兩位還是「公士公益團隊負責人」。
第五個幫兇就是某些立法機構。與小偷小摸等犯罪行為不同,販賣人口是對全人類尊嚴的侵犯,造成的倫理傷害是災難性的。對於這種惡劣的犯罪,必須嚴懲。而有關法律竟然設立的追述期限僅僅是最高20年。
眾所周知的以色列人追殺那些當年迫害猶太人的納粹軍官,提出的口號是「無論到何時,無論你逃到天涯海角,都要懲辦」。我們對待販賣人口的行為,難道不應該學習以色列人?我們的那些所謂代表,每年都會提出一些弱智的、可笑的所謂立法提案,原因是因為這些立法提案雖然弱智、可笑,但起碼安全,不會給自己的仕途帶來麻煩。而對於真正應該修改得法律,這些人事不關心的。我們為什麼要容忍這樣的人代表我們?我們的法律不應該盡快修改嗎?
這麼多年來,中國拐賣婦女案件為什麼屢禁不止?是因為眾多幫兇使得犯罪行為受到保護──地方公安故意視而不見;被拐賣者「斯德哥爾摩綜合症」頻繁應驗;罪犯利用追述期來逃脫制裁……
在此次可恥的「最美教師」事件中,只有兩件事情令人欣慰。
一是網民普遍表現出了憤怒,這說明媒體可恥的煽情已經不能像2008年那樣忽悠民眾。民眾的素質在提高中。
另一讓人欣慰的就是,7月29日,中國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稱,已部署調查,「人販子必須嚴懲,買主也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對受害人應當救助,不能縱容拐賣、同情買主」。這個表態讓我們看到罪行有望被懲處的希望。
某些機構的瀆職行為,應當同時被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