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吉布7項控罪表證成立 需出庭自辯

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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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布需要出庭自辯。(美聯社圖片)
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涉及一馬發展有限公司(1MDB)前子公司SRC國際私人有限公司洗錢案,經數個月審訊後,吉隆坡最高法院周一(11日)裁定納吉布7項控罪表證成立,納吉布需要出庭自辯。
57名證人完成作供後,控方宣布案件接近尾聲。高院法官莫哈末納茲就納吉布3項刑事失信、3項洗錢及1項濫權罪作出裁決,稱控方提出了可信的證據。他指出,納吉布在SRC國際公司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和權力,控方明確證實他不誠實挪用資金。另外,檢察長托馬斯(Tommy Thomas)亦形容納吉布「像皇帝一般精心策劃了一馬貪污案」。
當地傳媒報道,莫哈末納茲用了1小時宣讀判詞及裁決,納吉布聞訊後顯得不知所措。在翻譯員詢問下,他選擇宣誓自辯;而下一次審訊日期為12月3日。若果罪成,納吉布或面臨15年至20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