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外國設多條國安法 在美犯叛國罪可判死

20200524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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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大會把審議「港版國安法」納入議程,引起美國、英國等多國批評。據資料顯示,美、英等西方國家均設有多條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當中在美國犯下《叛國罪》的最高刑罰是死刑。
美國《刑法》第2381條訂明,凡是效忠美國的人,若他們對美國宣戰,或是依附於美國的敵人,並在美國或其他地方給予美國的敵人幫助,即犯叛國罪,將被處以死刑,或將被監禁不少於5年及處以不少於1萬美元(約7.8萬港元)的罰款,並且不能在政府中擔任任何職務。根據《刑法》第2204條,「敵人(enemy)」的定義為:對美國有惡意(hostilities)的國家、政府、團體或個人。
美國的《憲法》第三條第三款亦包括叛國罪,是美國最早的相關規定,叛國行為包括向美國發動戰爭行為以及投敵或資助敵人。在《美國法典》中,這一罪行可判處死刑,或5年以上至終身監禁之徒刑,不得假釋。
《美國法典》第18章第2385條的顛覆政府罪列明,任何人用武力推翻美國聯邦政府或州政府,最高刑罰為20年監禁。第18章第2383條則規定煽動他人進行任何針對美國權力當局的叛亂或騷亂, 最高可判囚10年。
此外,美國另有《敵對外僑法》、《間諜法》、《國家安全法》、《外國情報偵察法》、《愛國者法案》、《情報改革和恐怖主義防止法》等,賦予美國聯邦政府反恐、成立國安機構等權力。
美國近年的叛國罪著名案件有中情局(CIA)前僱員斯諾登洩漏美國政府偷聽一案,斯諾登其後尋求多國庇護,最終在俄羅斯落腳,美國政府指控他犯下叛國罪、間諜罪、洩漏機密罪等,斯洛登至今未落網。此外,美軍前情報分析員曼寧(Bradley Manning)向爆料網站維基解密洩露華府機密文件亦轟動一時,美國軍事法庭於2013年裁定他20項罪名成立,包括7項間諜罪。
在英國,《英國叛逆重罪法 1848》第3條規定,任何人將英王推翻、宣戰及鼓動外國勢力侵略英國或屬土,一經定罪將被終身流徙。該國亦分別於1911年及1989年頒布《反間諜》及《政府保密法》,其中「隱匿叛國」罪行的審判過程與謀殺罪相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美國2001年的911恐襲後,英國在10年內連續頒佈4項與反恐和國家安全有關的法律。去年,英國通過《2019反恐和邊境安全法案》,擴大針對部分恐怖主義罪行的域外司法管轄權,並新增禁止英國公民前往或停留指定衝突區域的法例,違者最高可判10年監禁。
至於德國,《刑法》第94條至第99條規定,洩露、公開、刺探、收集、傳遞國家機密、從事諜報活動等行為均以叛國罪處罰,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據報,德國的學校亦會定期邀請軍方派人到校介紹國家安全情況,與學生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