捲姦殺女童案判死緩 無辜漢蒙冤23年終得雪

20180930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黃志明手持判決書站在崇左市中院前拍照。(互聯網)
廣西崇左23年前發生一宗女童被姦殺案,當地村民黃志明因膝蓋有傷,接受警方調查時手腳發抖,因此被認定為兇手。黃因犯故意殺人罪、姦淫幼女罪被判死緩,經多年上訴、案件重審後,今年終沉冤得雪。他上周五(28日)收到法院的判決書時,不禁手在抖、淚在流,雖然已還清白,但當年被控包庇罪獲刑的弟弟黃志軍已病逝。
「這真是我一生中最開心的一天!」現年43歲的黃志明手持判決書,在法院門口與家人相擁。他慨嘆:「那時候,我還不到20歲,弟弟剛17歲,可現在弟弟已經因病去世,我也成了大叔。」雖然他回復清白之身,但冤案害慘其弟的事實卻無法改變。
案發於1995年4月16日,崇左縣(現崇左市江州區)年僅13歲的李姓女童赤裸伏屍山嶺,生前曾遭性侵,身上有20多處刀傷。警方在一份破案報告中提到,警員調查當地村民時,黃志明顯得神情緊張、手腳發抖,加上其左膝有兩處新的傷痕,便認定他有重大嫌疑。
同年4月25日,黃志明被收容審查,6天後自述招供承認姦殺李女。其弟黃志軍認為兄長被冤枉,遂託人帶字條到看守所,籲哥哥不要認罪。黃志明於10天後翻供,而其弟則因涉嫌包庇罪被捕。
1996年10月,檢方以故意殺人罪、姦淫幼女罪對黃志明作出起訴,並以包庇罪控告黃志軍。起訴書指,黃志明於案發當日從打工地方回家吃午飯後,拿了一刀具邊削梨邊走到田間,發現獨行的李女,將她拖至路邊樹叢強姦,再把她殺害滅口。惟當年警方搜獲的涉案兇刀,以及掛在刀柄上的皮質飾物,均未驗出死者血漬。
該案於1997年7月14日作出一審宣判,黃志明兄弟分別被判死緩及判囚5年,兩人翌年上訴至廣西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多年來為黃男奔走的辯護律師指,每次均以行兇刀具及相關證物未驗出死者血液,以及刀具與傷處並不脗合,加上案發時間的矛盾等疑點作出辯護,但都被駁回。
及至2013年1月,黃志明在減刑8次後刑滿獲釋,他堅持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至上月28日,廣西高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改判黃志明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