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修法打擊貪官 潛逃境外照樣被審判定罪

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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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通過,被告日後即使已潛逃境外,照樣會被審判定罪。(互聯網)
內地加強打擊潛逃海外的貪官!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周五(26日)通過《刑事訴訟法》的修正草案,在原有法例上增設缺席審判制度,規定凡涉貪污賄賂等罪名的疑犯、被告,即使已潛逃境外,只要檢察機關認為案情證據充分,即可要求法院對其提出公訴;法院則有權在被告未歸案的情況下,開庭審理及宣判,以加強境外追逃。
修正草案又提到被告的訴訟權利,對委託辯護、法律援助等作出規定,明確被告的近親屬將獲得上訴權;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主動投案或者被捕,法院應當重新審理;被告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歸案,法院應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另在執行刑罰前,被告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可要求重新審理。
同時,修正草案還對從寬判決的制度進行修訂,規定疑犯歸案後認罪認罰、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時,檢察機關可選擇不起訴或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