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1600萬人民幣 淄博市委前常委判囚12年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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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征受賄罪成。(互聯網)
山東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五(16日)公開審判泰安市委前常委、宣傳部前部長王永征受賄一案,王以受賄罪判囚12年、罰款15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70萬港元),沒收其違法所得之財物,不足部分予以追繳。王當庭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法院審理查明,王永征在2005至2018年,利用擔任泰安市城建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泰安市岱岳區區長、區委書記、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包、土地開發、人事安排等事項,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逾1600萬元(約1813萬港元)。
法院認為,王永征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貪污款項巨大。但監於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檢方未掌握的受賄細節,且認罪悔罪,可獲酌情輕判,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