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遊樂設施意外頻生 律師:免責條款無效

20190910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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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兒童遊樂設施事故頻生,室內彈床樂園只是冰山一角。(互聯網)
內地兒童遊樂設施事故頻生,室內彈床樂園只是冰山一角。多月前有女童因跳彈床時腳部誤插入彈床與框邊之間的空隙,最後證實右腿脛骨骨折,需接受手術並植入3口鋼釘。事後女童家長與樂園雙方就賠償金額出現爭議,揭示了市民使用同類設施時一旦發生意外所衍生的法律責任問題。
以室內彈床樂園為例,據了解,客人在參與活動時都要簽署一份《運動安全協定》,內容除提示了運動安全須知、基本條款等事宜,一般也會以粗字體重點強調客人「完全認可並理解在貴場館內運動具有一定危險性,並願意承擔風險,除場館設備、器械自身品質原因對本人造成的損害外,其他風險及責任均由本人自行承擔」。
但有內地律師指出,這種安全協定是格式條款,根據《中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是無效合同。室內彈床樂園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時,不應獲免除其單位的安全責任,並應承擔安全提示義務。該律師又稱,消費者跳彈床時跌倒骨折,經營單位有責任承擔賠償,不過具體的賠償內容主要視乎相關的證據。
另有保險業人士稱,類似室內彈床樂園的經營場所,一般購買的都是責任險,而非直接為顧客購買人身意外險。責任險的受益人為投保單位,一旦客人在經營場所內發生意外,保險公司可為投保單位承擔一定的損失。但這只是保險公司與投保單位之間的合約,與顧客沒有直接的關係。如果顧客在投保單位的經營場所發生意外,因而產生醫療,或因意外導致無法工作導致的入消損失,顧客可自行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