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協助重病父親自焚 一審獲判緩刑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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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貴平聽取判決。
福建三明市將樂縣男子陳貴平,去年因見父親病入膏肓,在對方懇求下助其自焚結束生命。將樂縣人民法院周三(22日)就該案一審宣判,法官認為陳貴平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違背了傳統的倫理道德,但並不等同與一般的故意殺人行為,在社會危害性上較小,加上陳有自首、悔罪的表現,決定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緩期5年執行。
法院審理查明,今年48歲的陳貴平自幼與父親陳水興相依為命,23歲時與父一起出家,先後在省內多間寺廟修行。及至2008年,陳貴平攜同父親到將樂縣半嶺村的南華寺住廟。隨年齡增長,陳水興身體每況愈下,多次表明想自殺。去年4月他病情加重,連進食、大小便都有困難。同年5月7日,陳水興終不堪病痛折磨,下跪懇求陳貴平幫助其結束生命。
陳貴平迫於無奈,在經父親同意的情況下,將其載至另一間廢棄的寺廟,將買來的汽油澆在父親包裹的被褥上,然後離開現場,他父親隨即點火自焚。
法院認為,陳貴平本應對年老患病的父親悉心照顧,以緩解其病痛。當父親產生尋死念頭時,為人子亦應細心開導,而非盲目聽從,更不該從旁協助。鑑於陳貴平與受害者是父子關係,長期共同生活、關係融洽,陳在受害人強烈懇求下幫助他自殺,有別於其他的故意殺人犯罪,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犯罪情節較輕,故酌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