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警誘騙恐嚇強姦女子 獲刑4年2個月

20200630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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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最高法院維持原判。
台灣一名林姓的公路男警員,3年前以借錢誘騙女性到苗栗山區,在車上性侵對方後,否認犯行,毫無悔意。隨後他因強制性交罪成,被判刑4年2個月。台灣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林男透過網上社交平台Facebook,認識從事警界宣導品買賣業務的女事主。他得知對方經濟狀況不佳,曾向她借款5000元(新台幣,下同,約1340港元),至2017年8月2日以要借款10萬元(約2.68萬港元)為由,要對方從嘉義北上到苗栗高鐵站見面,然後開車帶她去附近遊玩。
期間,林男不時詢問女事主「要不要一起去泡溫泉」、「要不要當他的小老婆」,聲稱可以給她生活費,但被對方一一拒絕。他將車開往人煙稀少的道路後恐嚇女事主,受害人因恐懼不敢反抗,林男最終以手指性侵對方。不過,他犯案後未有向對方借款,反而在網上攻訐造謠。
法院認為,林男身為警員,為滿足一己性慾性侵女子,且始終矢口否認犯行,更一再抗辯是受害人引誘、自願甚至設局陷害,指控對方是詐騙慣犯,令女事主二度傷害,犯罪後態度惡劣,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