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春耀指港區國安法不會取代23條 港府需自行立法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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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春耀在記者會上講及港區國安法。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於周三(7月1日)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港區國安法草案的詳細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中央經過認真評估,提出立法決定,條例明確規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沈春耀強調,港區國安法並非取代基本法23條,特區政府仍需自行立法。
沈春耀指,中央絕不容忍任何挑戰一國兩制底線的行為,絕不容忍任何分裂國家的行為,港區國安法施行,可堵塞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沈春耀解釋,該草案分為6章、66條,列名4類犯罪行為的定義和罰則,是一部兼具實體化、程序法和組織法的綜合性法律。其中4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有記者在會上問及,此次在短時間內立法是否徵求香港各界的意見;沈回應稱,在草案形成後,已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徵集意見,包括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主管部門、香港中聯辦等部門聽取各方意見。
另有記者問及,香港特區政府是否還需要完成23條立法。沈春耀回答指,23條要求香港特區政府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還有兩種是和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者團體有關的活動,一共七種應予禁止和懲治。其中,有兩種​​行為是有交集的,一個是分裂國家,另外一個在23條中表述是「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在國安法中表述是「顛覆國家政權」,含義更為廣泛、更為充分。
他指,23條與港區國安法不同,港區國安法的法律內容比原來基本法23條設想的內容要廣泛得多,因此港區國安法不會取代23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周二(6月30日)在北京閉幕,會上全票通過「港區國安法」草案,並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