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坐冤獄8年半獲賠107萬人民幣 不滿提上訴

20200721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黃志堅捲毒案坐了多年冤獄。
江西撫州男子黃志堅多年前捲入一宗販毒案,先後被判死刑、死緩,去年終獲改判無罪,期間被羈押近8年半。黃其後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獲賠共107.1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20萬港元),但他提出的巨額精神索償,卻因證據不足,最後僅獲賠5000元(約5600港元)。目前,黃正就賠償金額提出上訴。
2011年8月,黃志堅因涉嫌販毒被南昌警方逮捕,翌日被刑拘。2013年1月,黃因涉嫌販賣、運輸毒品,於南昌中院一審被判死刑。黃不服提出上訴,2017年12月案件於南昌中院重審,黃仍被判死刑,但獲緩期2年執行。
黃之後再上訴至江西高院,聲稱自己是在刑訊逼供下才認罪。江西高院最終認為,公安機關取得黃的有罪供述不合法,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2019年12月改判其無罪。今年1月,黃從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獲釋。
在黃提出的賠償申請中,除包括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外,還有100萬元(約112萬港元)精神撫恤賠償。他表示,在一審被判處死刑後,需長期戴腳鐐受監管,精神飽受打擊。另他在案發前購買的一輛新車因案被扣押沒收,現無法使用,因此另索償約57萬元(約64萬港元)。南昌中院上月22日裁定,黃因被羈押3076天,因人身自由被侵犯獲賠106.6萬元(約119萬港元),但精神損害撫恤則僅賠5000元(約5600港元),同時駁回其關於涉案車輛的賠償申請。
南昌中院認為,按照國賠規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恤金的基本要求是造成嚴重後果,但黃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有「嚴重後果」的情況。至於涉案車輛索償的問題,南昌中院認為該車被扣押後,未隨案移送該院,且該院判決也未對該車進行單獨處理,故不存在侵犯黃合法財產權問題,因此不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