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委前副書記 受賄判囚15年罰款300萬人民幣

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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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華楠涉受賄被判刑。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五(7月31日)公開宣判深圳市委前副書記、政法委前書記李華楠受賄案,依受賄罪判李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款300萬元人民幣(約336萬港元);同時追繳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查明,李華楠在2008年至2018年間,利用擔任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深圳市委常委、秘書長、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光明新區黨工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建設、案件訴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2600餘萬元人民幣(約2920萬港元)及1000萬港元。
公開資料顯示,今年61歲的李華楠出生於安​​徽阜陽市太和縣。廣東省紀委監委於前年10月通報,指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受查,去年4月被雙開。當時的通報指,李華楠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和打高爾夫球,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搞權色、錢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