夥他人受賄38萬人民幣 前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獲刑3年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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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四川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就一宗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案件公開宣判,被告羅某任某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期間,夥同王某7次共計收受賄賂38萬元(人民幣,下同,約42.6萬港元)。最終,羅男犯受賄罪,被判囚3年;王男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罪併罰被判囚3年。二人皆被罰20萬元(約22.4萬港元)。
案情指,羅男和王男屬同鄉,十幾年來關係密切,其中羅男在2017年4月至10月任某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時,夥同王男利用職務便利違規插手、過問多宗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並收受賄賂,當中羅男實得36萬元(約40.4萬港元),王某某實得2萬元(約2.4萬港元)。同年7月至10月,王男又透露其和羅男在檢察院有關係,以可以幫忙活動為由向他人索賄17萬元(約19萬港元)。
法院審理認為,二人構成受賄罪共犯,其中羅男屬主犯,王男屬從犯,遂作上述判決。二人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由收繳機關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