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旬保安救火致十級傷殘 物業公司需賠12萬人民幣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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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翁踢破玻璃門(箭嘴示)救火,卻致十級傷殘。
浙江麗水市雲和縣一名63歲楊姓保安,去年3月協助任職的屋苑救火,右腳踝肌腱因而嚴重損傷,損失一半以上關節功能,被認定為十級傷殘,楊翁隨後控告屋苑物業公司及起火商舖。雲和縣法院日前一審宣判,物業公司須向楊翁賠償12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4萬港元)。
事發在去年3月29日,該屋苑外一間商舖起火,物業公司隨即安排楊翁及同事到場。由於當時起火店舖玻璃門緊鎖,他於是踢開門進入,直至火警撲滅後才發現小腿被劃傷。經診斷,他的血管肌腱神經損傷、右跟腱斷裂、右脛後肌斷裂等。
楊翁要求物業公司和起火店舖賠償未果,但念及店主曾送慰問金,遂只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認為,起火店舖屬屋苑外圍,不屬物業公司服務範圍,且曾經墊付逾1.5萬元(約1.7萬港元)醫藥費。
法院審理認為,楊翁在緊急情況及出於本能反應下,踢碎玻璃店門再衝入店內救火,為避免火勢擴大爭取時間,既是履職的義務,亦屬見義勇為的義舉。物業公司作為僱主,應對遭受的損失賠償,無論起火店舖是否物業管理範圍,都不能免除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