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公布《海警法》草案 海警可對不服令外國船動武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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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中國海警船。
全國人大常委會周三(4日)公布《海警法》草案全文,並向公眾徵求意見,為期1個月。草案中明確外國船舶在中國管轄海域非法活動、拒絕接受檢查時,海警人員在警告無效後,可以使用武器。日媒分析,在釣魚島(日稱尖閣諸島)附近的日本漁船或成為執法對象。
據報道,《海警法》草案全文共有80條,明確海警機構負責在中國管轄海域開展巡航、警戒,值守重點島礁,管護海上劃界線,預防、制止、排除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海洋權益的行為;同時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重點島礁,以及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安全。另海警亦負責打擊海上走私,在權限內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漁業生產作業活動等監督檢查和處罰,預防、制止和懲治海上違法犯罪活動。
其中,草案第17條訂明,外國組織和個人在未經中國批准下,在中國管轄海域和島礁建造構築物或布設各類固定或浮動裝置等,海警可以強制拆除。至於第19條則訂明,當國家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受到外國組織或個人侵害時,海警機構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當場制止侵害,包括使用武器。當有證據表明船舶載有疑犯或非法載運武器、彈藥、國家秘密資料、毒品等,
草案又提到,當有證據表明船舶載有疑犯或非法載運武器、彈藥、國家秘密資料、毒品等物品,拒不服從海警停船指令而逃跑的,以及外國船舶進入中國管轄海域從事非法活動,且拒服從停船指令或以其他方式拒絕臨檢的,經警告無效,海警可使用手持武器。
在執行海上反恐任務、處置海上嚴重暴力事件,以及海警機構執法船舶、航空器受到武器或其他危險方式攻擊時,海警更可以使用艦載或機載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