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老翁手機錄影警員遭罰2000新台幣 法官:執法無肖像權

20201117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法官認為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並無肖像權。(中時電子報圖片)
台灣花蓮一名七旬老翁,早前因拿手機對着警員錄影,而被其喝斥侵犯肖像權,警員以《社會秩序維護法》,對老翁罰款2,000元新台幣(約550港元)。老翁不服提出抗告。法官認為,公務人員在公開場所執行公務,並無隱私權或肖像權可言,更反告涉事警員故意犯搶制罪。
提出抗告的張姓老翁指出,他早前在花蓮火車站前遇到彭姓警員執勤,拿出手機錄影想要拍攝彭警的臂章,但遭到警員警告他侵害人格及肖像權。他因為拒絕當場刪掉影片檔案,還被彭警推撞3次,導致左手受傷流血,其後更遭到罰款處分。老翁表示,當時警員戴著口罩,他既沒有動手也沒講話,因此拒絕接受處分。他更指控彭警暴力相向,令其受傷。
法院核查了老翁拍攝的影片,發現警員不但要求老翁刪除手機中的影片,還命令對方不得離開,更多次擋路。法院認為,台灣並無任何法律禁止民眾在公開場所對執勤的公務人員拍照、攝影,因此判老翁抗告成功。法官更強調,老翁全程沒有試圖攻擊動作,彭警也沒有獲得任何法律授權得以要求刪除影片,加上他阻擋老翁離開,更造成對方受傷,行為已構成職務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