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表現不足以從寬處罰 賴小民二審維持判死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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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黨委書記兼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一案,周四(21日)在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法院依法駁回賴小民上訴,維持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判決。
案件本月5日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時,法院認定賴小民受賄財物折合約17.88億元(人民幣,下同,約22億港元),貪污約2,513萬元(約3,068萬港元),賴小民有配偶卻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決定對其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約243萬港元);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數罪併罰下,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賴小民提出上訴。惟天津市高院在二審裁定中,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予以確認,認為賴的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雖然他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遂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