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患爱滋病强奸未成年少女 判囚10年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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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一审改判。
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一名袁姓男子在得知自己患有爱滋病的情况下,强奸一名蓝姓女子,并导致其感染爱滋病。县人民法院一审被告强奸罪成,判处5年有期徒刑,惟市中级人民法院周一(29日)撤回原判,改判10年有期徒刑,且剥夺政治权利1年。
事发在去年5月,一名代销店老板载15岁的蓝某回校学习,47岁的袁男主动提出帮忙。他假借送蓝某回校之名,驾电单车载受害人往相反方向,到距离公路200米一处水沟的竹林,强奸对方,完事后送她返回代销店附近。
经过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法医检验,证实受害人私人衣物上的血渍含有蓝某及袁某的DNA。南宁市某人民医院经县公安局委托,两个月后证实少女的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受侵犯时无自我防卫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违背妇女意志与受害人发生关系足以构成强奸罪,考虑其自动投案本可重轻处罚,但因强奸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未成年人士、明知自己身患具严重传染性疾病仍然下手,决定重判10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