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持槍狩獵案尋釋憲 台大法官指部分違憲

202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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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結果無助王光祿(圖)免負刑責。(中時電子報圖片)
台灣原住民布農族人王光祿於2013年持自製長槍狩獵長鬃山羊和山黃麖被判刑3年半。案件經多次上訴並駁回後,最高法院認定裁決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大法官上周五(7日)宣布釋憲結果,認定裁決引用的法律條文「部分違憲」,惟王光祿恐無法直接以釋憲結果提出翻案。
王光祿當年依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罪被判刑後,他和有類似案件的原住民潘志強及桃園地院法院分別聲請釋憲,大法官其後將多案合併。大法官解釋合憲的部分時稱,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排除刑責,但僅限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而就野生動物保育法有關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如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可不受捕殺禁止的限制,但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至於部分違憲包括:自製獵槍規範不足、非定期性獵捕活動申請期限過度限制,以及申請書需載明獵捕動物種類和數量,原因是違反比例原則,違背憲法保障生命權和原住民狩獵文化意旨。大法官指出,有關機關應最遲在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盡快檢討修正,就規範不足部分,訂定符合憲法保障原住民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自製獵槍定義的規範。
針對大法官釋憲,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委鍾興華表示,這是首度在憲法層面辯論原住民狩獵議題,會尊重結果,未來會跟警政署、林務局協調修法。林務局則表示,大法官釋憲結果,與目前推動政策與改革方向大致相符。該局將在確保野生動物資源永續的前提下,盡快檢討修訂相關法例,提出符合原住民族文化精神且有效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