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家誤遭羈押421天 檢方撤控賠逾23.5萬人民幣

20210802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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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朝陽市北票市的民營企業家張福東,2018年4月被警方以合同詐騙為由羈押,直至2019年5月因證據不足獲釋,不予起訴,期間遭拘留421天。內地傳媒周日(8月1日)報道,北票市檢察院早前依法向當事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身自由賠償金合共23.5萬元(人民幣‧下同,約28.7萬港元)。
張福東原本在大連市經營企業,經北票市2005年招商引資,改至當地投資建廠。他形容,自己多年來也算為當地經濟發展作出一些貢獻。2016年6月,北票市公安局以合同詐騙對他立案偵查,翌年5月批准逮捕,2018年4月正式羈押。
警方調查發現,張福東2012年初向當地商人柴井玉提出合作投資「大連新國際車城項目」,但對方投資逾6,000萬元(約7,217萬港元)後,未得一分股權;張福東更涉嫌侵吞投資款項,用於個人消費或償還個人債務。柴井玉隨後向公安報案,警方認定張福東欺騙柴井玉投資,數額巨大,已經構成合同詐騙罪。
惟張福東受訪時表示,警方認定的相關情況並非事實,他2014年11月已經向柴井玉及其妻子轉讓25%股權。該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經市檢察院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認為被告合同詐騙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019年5月29日,張福東被取保候審;檢方翌日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決定不起訴他。
報道指,張福東今年4月以被錯誤羈押為由,向北票市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包括在侵權行為範圍內,為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因侵犯人身自由的損害賠償金14萬元(約17.1萬港元);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1,000萬元(約1,222萬港元);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7萬元(約8.5萬港元)。
今年6月11日,檢察院裁定張福東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支付他人身自由賠償金15.7萬元(約19.2萬港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7.8萬元(約9.5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