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217萬人民幣 省檢察院前副檢察長判囚7年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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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小剛因犯受賄罪被判囚。
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前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賈小剛受賄一案,周二(12日)在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一審。法院以賈小剛犯受賄罪,判其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5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60萬港元)。
經審理查明,賈小剛自2015年至2020年期間,利用其擔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副廳長等職務便利,以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工作安排、案件辦理等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錢款共計逾217.3萬元(約260.76萬港元)。
法院認為,賈小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及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請託人牟取不正當利益,且從中收受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由於受賄數額巨大且多次索賄,應當從重處罰,但因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處罰,另鑑於其配合司法機關積極退贓,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現年54歲的賈小剛,加入最高檢工作25年,2019年空降青海省,他在去年7月受查,同年11月被開除黨籍及職務。中紀委在今年4月曾公開賈小剛的深度調查情況,批評他嗜酒如命、流連酒局,分別在住所及辦公場所藏有880多瓶茅台酒,更大搞權色交易,利用職權干預案件調查。中紀委更要求黨員幹部以賈小剛案引以為戒,切勿涉及貪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