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前公安局長涉受賄案 3罪併罰判囚8年

20211125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伍建利在數罪併罰被判囚。
浙江省台州市前副市長,公安局前局長伍建利涉受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案,周四(24日)在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伍建利在以上3罪併罰下,被判執行8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4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48.4萬港元),其受賄所得贓款繼續追繳;對扣押在案的案外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伍建利在2011年至2020年期間,利用擔任樂清市公安局局長、台州市副市長、台州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便利,為某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投資合作人、某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等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施工、竣工驗收、減輕行政處罰等提供幫助,收受錢款共計逾242萬元(約292.8萬港元)。
在2017年下半旬至2018年期間,伍建利在推動台州市電動單車車物聯網項目過程中以權牟私、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且損害政府公信力。至案發,其妻弟實際控制及從有關項目獲利超過3,510萬元(約4,247萬港元)。
法院認為,伍建利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鑑於其到案後檢舉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