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公共場所標識需用漢字 違者最高罰1萬人民幣

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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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共場所標識應以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
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周五(26日)舉行第三十五次會議,會上表決通過決議《北京市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條例》,要求公共場所標識應當以規範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不得單獨使用外語,違者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如拒不改正,將予警告並罰款5,000至1萬元人民幣(約6,000至1.2萬港元)。條例將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
條例要求,公共場所標識應如需同時使用漢字和外語,兩者應表達相同含義。本條例所稱外語標識,是指在標誌牌、告示牌、電子顯示屏等載體上,使用外語標示名稱、場所導向、設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訊息的標記。
條例適用場所包括民用機場、火車站、城市公共交通站點;國際體育賽事、國際會議、國際展會等大型國際活動承辦、接待場所;引進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區;應急避難場所;文化、旅遊、體育等其他重要公共場所。
有關規定的應當設置、使用外語標識的公共場所目錄和標示訊息的種類,由市政府外事部門會同交通、文化和旅遊、體育、商務等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其他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可以根據對外交往和服務的需要設置、使用外語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