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前員工含冤30年 不滿只獲賠償7100人民幣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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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宏偉(圖)不滿檢察院的賠償決定。
吉林男子徐宏偉30多年前被控貪污,一審判有罪,二審發回重審。直到今年10月,檢察機關以「不應當認為是犯罪」為由,決定撤銷案件。徐男其後向檢察機關申請國家賠償,吉林省洮南市檢察院上周五(24日)決定就違法扣押賠償徐男約7,100元(人民幣,下同,約8,800港元)。徐男對賠償表示不滿,正考慮提出覆議,並準備繼續向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徐宏偉曾是洮南市輕化局物資供應站出納員,1988年他所任職單位的保險箱被盜,損失現金和國庫券。1990年3月,徐男的同事莊乾波使用國庫券兌換人民幣時被捕,他供稱國庫券是徐男所偷。同年11月,洮南市人民法院分別判徐、莊二人8年和6年有期徒刑。徐男不服裁決,上訴至吉林省白城地區中院,該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回洮南法院重審。
1992年,洮南市檢察院准徐男以3,000元(約3,700港元)保釋,並於今年10月將案件撤銷。同月徐男以錯誤羈押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要求該檢察院賠償近90萬元(約111萬港元)。他又要求該檢察院協助其復職,另支付其因羈押而未被支付的工資及各項福利待遇共127萬多元(約157萬港元)。
據洮南市檢察院於上周五作出的《刑事賠償決定書》顯示,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徐男人身自由權的賠償義務機關為洮南市法院。該檢察院同意退還徐男保金,以及調查案件時扣押的存款及現金,另支付利息。
徐男周日(26日)告訴內媒,當年所交的保釋金,以及被扣押的存款、現金共計4,500元(約5,600港元),在30年前是筆巨款,如果僅按照相關規定計算賠償金額,明顯對自己不利,應當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計算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