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船長下令殺海盜 台法院判刑期減半

20220616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汪峰裕涉嫌指揮射殺墮海的索馬里海盜。
台灣遠洋漁船屏新101號的大陸籍代理船長汪峰裕,2012年涉嫌在印度洋指揮武裝護衞員,開槍射殺墮海的4名索馬里海盜,事發片段公開後引起國際關注;他在一審、二審均因4項殺人罪成而判囚26年。惟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周四(16日)宣判其中3項殺人罪改為無罪,被告的刑期也由原來26年,大減一半至13年徒刑。
社交網2014年夏天流傳一段影片,可見4位皮膚黝黑的男子在海中抓緊殘破的小艇載浮載沉,周圍數艘圍觀的船隻沒有伸出援手,更有人持槍掃射他們。其中一艘圍觀的船隻漆有中文字樣,台灣檢警經國際刑警組織轉介後接手調查,發現下令開槍射殺的是汪峰裕。2020年8月22日,汪峰裕在漁船靠泊高雄港時,因通緝犯身份被海巡署拘捕,高雄地檢署調查後以殺人罪起訴;惟他否認下令開槍,強調片中大叫「開槍!開槍!」的人明顯有東北口音。法官最後認定是他指示武裝護衞員開槍。
汪峰裕不服判決並提出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重新檢視相關證據,認為武裝護衞員自行開槍射殺其中3名海盜,汪峰裕大叫「開槍」後只射殺1人,因此更一審撤銷原審判決,改為只有1項殺人罪成並刑期減半;全案仍然可以上訴。
台灣的民事和刑事訴訟採用三級三審制,即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審查前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程序是否合法,通常為第三審。最高法院可以撤銷原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即「發回更審」,第一次發回時為「更一審」。對於「更一審」的判決,不服者仍然可以上訴;若再發回重審,則稱為「更二審」,如此類推,直至第三審法院駁回上訴,法律無限制發回更審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