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媒屢次誹謗東方 刊登道歉未有賠償

2023年04月26日 13:15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東方傳媒機構(下稱「東方」)被惡意攻擊的情況多不勝數,過往曾無故遭受多間台灣媒體誹謗。在2015年,多間台灣媒體及網上媒體相繼刊載誹謗東方的報道,同年7月東方陸續向該些台媒及網媒發律師信,不滿對方報道當時東方台灣東網終止部分特約記者服務合約時失實,認為有關報道沒有事實根據,帶有極度嚴重誹謗成分的陳述,含沙射影,帶有貶義。5間媒體先後被法院裁定要刊登道歉啟事,向東方道歉。惟涉事媒體只道歉,未有賠償,難以彌補東方在聲譽和經濟上的損失。
其中一宗纏擾東方近3年的誹謗案,於2015年7月15日發生,東方發現多間媒體就台灣東網終止部分特約記者服務合約的報道,帶有極度嚴重誹謗成分的陳述,翌日率先向發布有關報道的中央通訊社(下稱「中央社」)發出律師信。中央社當晚已發出啟事公電,承認有關報道的部分內容「未經新聞查證與平衡」,向外重申「請勿採用」,並向東方表示「深感歉意」。
由於相關報道對東方名譽構成損害,東方及後正式向涉事的多間台媒及網媒,入稟民事起訴狀,連同二審駁回的《自由時報》,共5個媒體需向東方刊登道歉啟事。其中,中央社已於2017年6月10日於其網站刊登道歉啟事,道歉啟事以「道歉人: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名義發出,啟事承認相關報道中第5段內容皆屬不實,特此向東方致歉。
在2016年11月24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審裁定《自由時報》需於《自由時報電子報》網站首頁首端,就刊登誹謗東方之報道刊登24小時道歉啟事,並要付部分訟費,其後對方上訴。及後高等法院二審駁回有關上訴,維持第一審判決《自由時報》需向東方道歉,有關道歉啟事已於2018年4月5日刊登。另外,台北地方法院於2016年12月29日一審裁定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需於其旗下的中國廣播公司網站首頁指定位置刊登道歉啟事,有關道歉啟事已於2017年2月15日刊登。
另於2016年9月21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裁定偉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央日報網路報)需刊登道歉啟事於其《中央日報網路報》網站及東網網站,對方其後上訴,至同年12月法庭同意雙方和解,對方需於其網站及東網網站刊登道歉啟事,亦需付10萬元新台幣(約2.55萬港元)用於東網網站首頁刊登道歉啟事,有關道歉啟事已在2017年1月13日刊登。
台北地院亦於2016年7月14日,一審裁定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需刊登道歉啟事於其《臺灣時報》網站,法官亦判處訴訟費用由被告《臺灣時報》網站負責;有關道歉啟事已在同年10月26日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