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婦跟團旅行期間離世 法院判旅行社毋須賠償

2024年02月18日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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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認定涉事旅行社不存在過錯,毋須賠償。
四川省一名劉姓老婦與兩名女兒前年5月一同跟團前往山東省旅遊,詎料遊玩一天後,劉婦被發現陳屍酒店房間內。其女兒認為涉事旅行社組織的行程存在長途跋涉情形,屬導致劉婦死亡誘因,遂向旅行社索償15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6.5萬港元)。四川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其後判定旅行社不存在過錯,毋須賠償。案經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年過五旬的譚女士前年5月22日組團,攜妹妹與劉姓母親到山東旅遊,抵埗後由當地一間旅行社接手負責行程。翌日上午7時30分左右,劉婦跟隨團隊前往濟南市大明湖景區,遊覽約1小時後前往黑虎泉景區遊玩,自行解決午餐後再於下午跟團前往聊城市,同日傍晚6時30分入住酒店,並於晚上10時許上床休息。5月24日凌晨5時30分,譚女士及其妹赫然接獲與劉婦同住的旅客電話稱,無法叫醒劉婦,醫護人員到場後發現她已死亡,死因為心源性猝死。
譚女士及其妹事後控訴涉事旅行社,要求對方賠償約13萬元(約14.3萬港元)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五成喪葬費,以及2萬元(約2.2萬港元)精神損害費。惟法院認定,旅行社安排的行程不存在長途跋涉等不適合長者身體狀況的情形,劉婦是在睡夢中因自體疾病離世,被發現時已不具備搶救的客觀條件,無法苛求旅行社履行救助義務,故一審裁定旅行社毋須承擔賠償責任。劉婦的家屬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目前已宣判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