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發年終獎 員工獲賠2.5萬人民幣

2024年06月08日 08:12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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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判令涉事公司發放年終獎。
北京一間公司前年以年終獎發放屬於企業自主經營權、公司經營困難為由,告知一名員工不再發放年終獎,雙方其後對簿公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令公司支付2.5萬元人民幣(約2.7萬港元)年終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高先生於2015年入職北京某公司,領取2016年至2020年的年終獎。他入稟法院後,公司未就年終獎的核算或企業經營狀況提供任何證據。海淀法院一審認為,作為負有管理責任的僱主,涉事公司應當就年終獎的具體發放條件、發放標準以及核算方式承擔舉證責任,但公司並未就此提交證據,應承擔不利後果。
海淀法院法官王芳表示,年終獎是僱主向勞動者支付的獎勵,屬於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僱主應規範自身用工管理,在勞動契約中對年終獎的發放條件、發放標準等與勞工作出明確約定,或透過規章制度形式對年終獎的發放規則作出細緻規定,規範年終獎的發放,自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