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发年终奖 员工获赔2.5万人民币

2024年06月08日 08:12
东网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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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判令涉事公司发放年终奖。
北京一间公司前年以年终奖发放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公司经营困难为由,告知一名员工不再发放年终奖,双方其后对簿公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公司支付2.5万元人民币(约2.7万港元)年终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高先生于2015年入职北京某公司,领取2016年至2020年的年终奖。他入禀法院后,公司未就年终奖的核算或企业经营状况提供任何证据。海淀法院一审认为,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雇主,涉事公司应当就年终奖的具体发放条件、发放标准以及核算方式承担举证责任,但公司并未就此提交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海淀法院法官王芳表示,年终奖是雇主向劳动者支付的奖励,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雇主应规范自身用工管理,在劳动契约中对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发放标准等与劳工作出明确约定,或透过规章制度形式对年终奖的发放规则作出细致规定,规范年终奖的发放,自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