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勸架被打傷 學校負擔30%賠償責任

2024年06月23日 05:09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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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為學校亦需負責。
上海一名初中生2021年4月在勸架期間被打傷,造成左眼外傷,構成人體損傷致殘程度中的十級殘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案件,酌定被告及其父母承擔70%的賠償責任,涉事中學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案情指,小豪、小龍和小明(化名)均為初中二年級學生,某次課間休息時段,小龍與小明發生口角爭執,將小明擊倒在地後,騎坐在其脖頸處,持續用拳擊打。小豪見狀上前試圖將小龍拉走,結果遭小龍揮拳擊中,送院後被診斷為繼發性青光眼。
法院認為,小龍對出面勸阻的小豪揮拳相向,行為衝動,未計後果,應承擔主要過失責任。中學作為專業的教育機構,未對課間加以必要的嚴格管理,未及時發現和防止學生間的衝突加劇,導致本案的後果,法院認為學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職責時存在不足,亦應對本案的後果承擔一定責任。